本計畫大多位於已開發之公共汙水處理廠或特定科學、工業園區內,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2項「除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已開發場所、......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爰無辦理相關生態檢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