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無補助各工程用地取得經費,各縣(市) 政府提報補助工程項目經費前,應先完成用地徵收先期作業及工程用地取得,避免補助工程發包後因停工或解約無法施工情事。建議可先自籌經費辦理用地先期作業(含都市計畫變更或區域計畫變更),以避免於相關評比機制審核中影響經費之爭取。